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(新甘肃·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)7月30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《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)的说明。该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提出,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、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,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。
2025-08-03,国务院《节约用水条例》正式实施。为确保与上位法衔接一致,更好地推进节水工作,亟需通过修订我省原《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节约用水工作,持续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,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。
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提出,水资源短缺地区,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项目。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、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,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,应当建立供水、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,加强对供用水设备、设施、器具的管理、维修和保养,降低漏损率。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,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。
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提出,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,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,做好用水记录。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,按时报送用水、节水报表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,建设节水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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